《意见》提出,做好新形势下的水利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,要处理好*和市场、*和地方关系,进一步明确各级水行*主管部门的事权和责任,完善工作机制,规范检查程序,改进检查方法,加强统筹协调,提高监督检查工作科学性和有效性。
《意见》强调,加强和改进水利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,必须把握4项基本原则,一是围绕中心,服务大局;二是统筹协调,分工负责;三是分类实施,精简高效;四是查纠结合,务求实效。《意见》明确,监督检查工作要突出3项重点,一是严把*策落实关,突出做好对省级水行*主管部门履行建设管理职责的督查,督促各地按照对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负总责的要求,落实监管责任、完善规章制度、健全体制机制、强化监管力量,形成运转有效的工作机制。二是严把项目建设关,突出抓好大江大河治理等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和*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民生水利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,认真检查工程规划立项、前期工作、招标投标、质量安全、资金使用和移民安置管理等情况。三是严把廉*风险防控关,加强对项目审批、招标投标、物资采购、资金使用管理等腐败易发多发、廉*风险较高环节的监督检查。
《意见》要求从9个方面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。一是划分监督检查事权,明确水利建设监管主体责任;二是明确监督检查类型,按照综合检查、专项检查、项目检查三类实施;三是拟订监督检查计划,部有关司局年初研究提出监督检查和稽察工作计划,经综合协调后报部领导批准;四是制定监督检查方案,细化工作任务,明确检查要求;五是控制监督检查频次,综合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,专项检查和项目检查的地点和项目要避免重复;六是创新监督检查方式,坚持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,上级检查与自查自纠相结合,传统检查方式与现代科技手段相结合;七是督促发现问题整改,制定整改措施,确保监督检查成效;八是注重强化结果应用,建章立制,加强管理,堵塞漏洞;九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,对发现的违纪违法等重大问题及时移送驻部监察局依纪依法查处。
《意见》还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、明确各方责任、形成工作合力、改进工作作风等4个方面的工作要求。